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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宝安联盟>>宝安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安联盟”是由中国宝安集团所属地产行业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地产”)发起成立的面向本地区宝安地产业主和其他高尚人士的客户服务组织。
   第二条 宝安联盟依托中国宝安集团,内联集团所属的各种旅游、娱乐、商务、度假 * 等资源,外联其他俱乐部、社团、商家等组织,为本联盟会员提供消费优惠、文化沙龙、旅游健身、置业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第三条 宝安联盟以传播和倡导“造就健康财富,提升生活品质、文化品质”为已任,致力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区人际关系;并以“互动、互惠、互助”为本联盟宗旨,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和营造宝安地产的高品质生活家园。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宝安联盟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宝安联盟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成为宝安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 年满 18 周岁;
   2 、 是宝安地产(各地)开发项目的业主;
   3 、 同意并遵守本章程。
   4 、 申请人不是宝安地产的业主,但有强烈加入愿望的,同意并遵守其他额外条款。
   第七条 申请人自愿申请,按入会表格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经宝安联盟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
   第八条 宝安联盟会员会籍只属于会员本人。
   第九条 宝安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 享受《宝安联盟服务细则》中规定的优惠服务;
   2 、 自由选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 、 对本会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有建议权;
   4 、 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宝安联盟》;
   5 、 优先得到各地宝安地产项目开发与销售的最新信息;
   6 、 免费得到有关置业安居和居家生活的咨询服务;
   7 、 优先得到有关宝安地产文化、娱乐和商业等方面的信息;
   8 、 会员有权随时要求查阅或更新个人资料,会籍不得转让他人;
   9 、 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宝安联盟会员负有以下义务:
   1 、 遵守本章程。
   2 、 维护本会的声誉。
   第十一条 宝安联盟会员对本会的财产无所有权、追索权或任何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二条 宝安联盟会员在履行以下手续后,可自愿退出本会:
   1 、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2 、 将会员卡退还本会。

  第三章 联盟特约商户
  第十三条 消费服务业的公司、店铺以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 与本会签订《宝安联盟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后即成为宝安联盟的特约商户。
   第十四条 特约商户享有以下权利:
   1 、 通过宝安联盟的网络、会刊及宣传资料推介企业形象、发布信息。
   2 、 与宝安联盟一起组织会员活动,宣传企业并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第十五条 特约商户负有以下义务:
   1 、 为宝安联盟会员提供高水准的服务和优惠的会员价格;
   2 、 维护宝安联盟的声誉和本会会员的利益;
   3 、 遵守本章程。
   第十六条 宝安联盟会员在特约商户消费时享有的优惠以当时特约商户的规定为准,本会不保证特约商户此前承诺的优惠均能得以实现,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宝安联盟会员与特约商户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本会只有负责协调的义务,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四章 会员卡
  第十八条 宝安联盟对本会正式会员发给会员卡:“宝安联盟会员卡”。卡上将载明会员身份证号码,以免被人盗用;
   第十九条 会员卡为本会财产,本会有权随时撤销该卡的效力或终止其会籍,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且本会有权要求归还会员卡;
   第二十条 会员卡是享受宝安联盟各项权利的凭证。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特约商户及本会下属和相关场所消费时,应当出示会员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参加购房活动或享受相关优惠时,会员卡只供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无效;会员持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 , 每张卡可多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会员遗失会员卡时,应当尽快通知宝安联盟挂失。宝安联盟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宝安联盟在接到遗失通知并经核实后应当尽快补发会员卡,补发卡的工本费用由遗失该卡的会员承担。

  第五章 宝安联盟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宝安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及名誉会长若干人,武汉宝安联盟设武汉分会会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宝安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各下属公司设常务秘书长一人,向理事会负责,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宝安联盟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1 、 制订宝安联盟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本会的发展进行总体监控;
   2 、 制订和修改《宝安联盟入会办法》《宝安联盟服务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
   3 、 对会员权利进行确认或约束;
   4 、 在认为会员的行为与本会宗旨相违背或已经损害或将要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取消该会员的会籍;
   5 、 有权修改本会章程,届时将通过宝安集团内部刊物《宝安风》进行发布,并将修改后的会员章程以邮寄方式通知会员;
   6 、 有权决定于任何时候终止宝安联盟的运作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7 、 理事会享有自己认为应当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宝安联盟理事会作出取消会员会籍的决定时,该会员的相应权利即被终止。理事会有权要求该会员在接到有关通知时将会员卡退还本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定终止宝安联盟运作后,本会会员的会员权利即告终止。在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因本会终止运作而向本会或有关机构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要求或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的服务细则等管理制度也是本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宝安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宝安联盟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号说明:集团现有资源包括:红莲湖高尔夫度假村、荆州宾馆、上海宝安大酒店、海南农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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